2009年11月21日

地價稅風雲:三部曲

雖然寫了非常不滿意的滿意度調查,可是覺得還罵得不夠爽,本想打1999去申訴,不過很懶得講前因後果,加上覺得1999可能是請工讀生來接,想改用市長信箱來反應,不過市長信箱有可能也是轉給廠商回覆就是了。

主旨:請速解決本人稅率錯誤問題

(OS:市長信箱我覺得要正式一點,主旨要講重點,研考會比較快分類,我這個案子當天就分到稅捐稽徵處。)

內容:

你好,

(OS:反正市長不會看,不用寫市長你好。)

本人於96年12月31日到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及變更土地為自用住宅稅率,戶籍遷入當天已經完成並當場拿到戶口名簿,也很高興成為台北市民。

(先說一下好話,先禮後兵)

當時承辦人表示稅率變更完成後會寄通知,97年1月初亦收到來函,說明本人申請自用住宅課稅一案淮自97年起適用(發文日期:97/1/3,發文字號:北市稽文山甲字第XXXXXXXXX號),本人當然認為已經沒有問題,97年收到稅單後不疑有他直接繳納稅金。

(因為市長信箱要處理很多案件,最好把日期及文號都寫出來,讓他們比較好查!而且我還特別提到我是個"按時繳納稅金"的好市民。)

但稅單不知為何還是寄到舊的戶籍地,這也就算了,直至今年申請網路市民上網變更地址後,才發現我的稅率還是千分之十,這讓我非常忿怒!

(我覺得要表達我的不滿才能加速案件處理速度,何況我已經不跟他追究稅單地址的事,不然罪加一等)

為何97年及98年的稅單還是依一般稅率課稅?稅率相差五倍,真是太過份了!

台北市政府這麼缺錢嗎?為什麼我當初已經辦好的事,承辦人也說這樣就可以了,加上來函確認,到最後都可以出問題?

(再次抱怨層層把關最後還出錯,即使缺錢也不能做這種缺德的事!)

我去年已繳的稅請查明後退還,另,過了繳稅期限政府要收滯納金,本人多繳的錢請加計利息還給我。

(還我錢來…而且要連本帶利還給我)

請問台北市的公務人員辦案品質都這麼低落嗎? 市民為什麼要忍受這些辦案人員的錯誤?

(一定要再罵一罵才爽!!!)

11月底前又要繳納地價稅,今年的稅率一樣是千分之十,請儘速解決我的問題,如果要本人再跑一趟,我絕不接受,哪有政府犯錯要人民承擔的事?擾民又浪費本人的時間。

(要恐嚇並且態度堅決不接受再跑一趟或者填任何表單之類的蠢事...敢叫我再去一次就走著瞧!)

待續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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